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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机动车未收回牌、证作废公告!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0 16:38:00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未收回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机动车已办理注销登记,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未收回作废清单。

2025年4月18日


来源:岭上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