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今天,《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一条例可以说是给摄像头“立了法”,旨在让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相得益彰。那么依照新规,到底哪些区域需要安装视频采集设备,哪些区域不能安装?自家门口的摄像头又是否违规?
规范安装场景
兼顾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
随着智能安防设备的升级和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会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因此引发的纠纷也并非个例。根据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这种行为涉嫌违规吗?
原告孙女士和被告于女士住在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内的同一层。两家人共用同一个楼道,是对门的邻居。孙女士发现,邻居家门上安装的可视门铃是有摄像功能的,她认为,这种带摄录功能的装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原告孙女士把邻居于女士和于女士的女儿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对于原告方的诉求,被告于女士一家并不同意。
在开庭之前,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因为在他们第一次起诉、法院立案之后,被告又安装了两个新的摄像头,一个拍摄楼道,一个对着窗外,因此原告方的诉请由拆除可视门铃,变更成了拆除可视门铃和另外两个摄像头。对于原告的诉请,法院会如何认定?法官进行了实地查看。

那么,被告方的可视门铃与摄像头究竟该不该拆除?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磊:被告的可视门铃系统正对着原告的家门,安装的摄像头也正对着双方必经的楼道。在这种情况下,来人来访的情况以及开门的时候家里边的一些情况,都有可能被摄像系统和可视门铃系统采集,所以对隐私的确是有一定侵犯的。
法院认为,被告安装的可视门铃及摄像系统的行为构成侵权,虽然被告方辩称,自己安装可视门铃与摄像头是出于防卫目的,但这不能成为他们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
最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女士拆除可视门铃和两个摄像头,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友军:目前实践中这类案子还是比较多,但总体上还是坚持这样一个原则。法院也不禁止在自己的门前装摄像头,因为也是维护个人安全的需要,但是总体上还是希望在你的权利和邻居的权利之间划出一个界限。
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邻里矛盾日益增多,这些案件反映出人们在保障自身安全和保障他人隐私之间的难题。专家指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虽然未对私人区域安装摄像头作出详细规定,但第33条提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
哪些区域能安装?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共34条,回应了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双重需求。

专家介绍,条例对哪些区域能安装、谁能安装等长期模糊的问题予以了明确。划定采集边界,这是条例的亮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图像系统,并不是说谁想装就能装的。那么按照条例规定,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才有权限去安装。在安装后的一定期限内,应该到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那么其他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公共场所随意安装摄像头。
专家介绍,根据《条例》规定:
对于容易侵犯隐私的区域,比如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等都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施。
划定隐私保护“禁区”,条例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切实保障个人隐私。
专家介绍,条例将民宿与旅馆、饭店、宾馆等一同纳入管理,填补了民宿在视频系统安装和管理方面的监管空白,使这一新兴行业在公共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有章可循。

专家称,条例将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作为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重点范围。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的运行安全职责及视频图像信息使用要求;
严格规范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
这些规定全方位保障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有序运行。

为了防止信息泄露和信息非法使用,《条例》还专门规定,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专家认为,“摄像头新规”通过细化规范“隐藏的眼睛”,为数字时代下公共安全与个人权益的和谐共生给出了有效的法治方案。